关于送达福州市翔予森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市翔予森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市翔予森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 5 年 4 月 8 日 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三稽 处 〔 202 5 〕 38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 5 年 4 月 14 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三稽处〔 202 5 〕 38 号
福州市翔予森贸易有限公司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02MA33J94A09 )
我局于 2024年11月21日起对你公司(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 66号万洋众创城B10号楼 ) 20 23 年 1月1日 至 202 3 年 12月31日 取得 宜春鸿剑服饰有限公司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根据我局实地核实情况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局区税务局出具证明,你公司现已走逃(失联)。
(二)大额交易未付款。你公司取得宜春鸿剑服饰有限公司开具 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65391.10元),仅支付货款280000元,支付比例仅为3.47%。
(三)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宜春鸿剑服饰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的 77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7137515.36元,税额927876.74元,价税合计8065392.10元,发票金额已结转成本。其中使用24份发票于2023年6月属期申报出口退税但不予退税,对应美元离岸价为307656美元,人民币离岸价为 2112981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 2016〕172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你公司目前已走逃失联,仅支付宜春鸿剑服饰有限公司28万元,支付比例3.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你公司取得宜春鸿剑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代码:036002100113,发票号码05507420 ~ 05507424、05507474 ~ 05507478;发票代码036002200113,发票号码07426268 ~ 07426272;发票代码为3600231130,发票号码03587729 ~ 03587743;发票代码为3600224130,发票号码04742790 ~ 04742796、05298123 ~ 05298135、05284089 ~ 05284095、05299627 ~ 05299646,金额7137515.36元,税额927876.74元,价税合计8065391.10元)。上述77份发票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12〕 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使用已证实虚开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对应美元离岸价为307656美元(含税),人民币离岸价为 2112981元(含税),应补 2023年6月属期增值税243086.31元。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 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 2011〕230号)一、二 规定,应补你公司 2023年6月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12154.32元、教育费附加7292.59元、地方教育附加4861.73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应调增你公司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137515.36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009514.68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752378.67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述应追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5日内到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 5 年 4 月 8 日